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5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78504P。
法定代表人:曹泳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升龙城二七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890X0。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发公司)、第三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被告鑫荣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第三人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孟光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95245.32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584453.4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鑫荣发公司在登封市××镇后柿杭村投资旅游项目,与登封市××镇后柿杭村委会共同成立郑州市柿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鑫荣发公司占该公司80%股份。***与鑫荣发公司协商一致,由***承包登封市××镇后柿杭村古村落房屋建筑修缮、改造、拆除项目,***以三禾公司的名义与鑫荣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施工到200万元工程量节点并经验收通过后,鑫荣发公司按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给***工程款,以后每完成200万元工程量上报并经监理和鑫荣发公司核实,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工程款。***按照协议要求已完成了4295245.32元工程量,经验收通过后要求鑫荣发公司支付工程款,鑫荣发公司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鑫荣发公司辩称:1.鑫荣发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不具备施工资质,其不能成为工程的承包人;鑫荣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三禾公司,协议中约定三禾公司不得将权利义务转让,故***向鑫荣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不应支持;2.***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鑫荣发公司主张工程款,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禾公司述称:1.三禾公司从未与鑫荣发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没有参加工程施工,双方也无业务往来;2.案涉工程中与三禾公司有关的印章均是虚假的,***与鑫荣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与三禾公司印章明显不一致,编码也不相同,不是三禾公司印章。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9日,***未取得三禾公司的委托,以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名义与鑫荣发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1份,约定甲方将后柿杭村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三禾公司施工,施工内容为古村落房屋建筑修缮、改造、拆除(452栋),预计开工日期2019年5月19日,合同工期七个月,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总价暂定为1500万元(详见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待甲方提供正式完整的施工图纸后双方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仿古新建定额和造价信息为依据的原则,确定工程总价后签订正式合同,据实结算。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本工程乙方施工到200万元工程量节点并经验收通过后,甲方按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乙方工程款,以后每完成200万元工程量,乙方上报并经监理和甲方核实的已完工程量的85%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及资料备案通过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按照工程结算总价款付至95%,其余5%待保修期结束后10日内付清;对违约责任约定为:若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造成乙方损失的,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造成的原因违约,由乙方直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双方在正式合同中进行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即委派现场负责人王廷林于2019年5月20日起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8月25日以已经完成200万元工程量节点为由,申请监理单位及鑫荣发公司予以验收。2019年9月2日,鑫荣发公司及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予以验收通过后,王廷林以施工单位三禾公司名义提交《百鸟乐园项目廊道工程工程付款单》,申请鑫荣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85%的工程款共计1850375.25元,经鑫荣发公司技术预算部审核后认定工程造价131万元,按85%计算后应付款为111.35万元,该公司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宁伟峰在付款单中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位置签字同意支付,项目总经理王川亦在工程付款单上签字同意支付;2019年9月25日,鑫荣发公司及监理单位对王廷林申请的第二个200万元付款节点所涉工程予以验收通过后,王廷林又以施工单位三禾公司名义提交《百鸟乐园项目廊道工程工程付款单》,申请鑫荣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85%的工程款共计1801144.27元,经鑫荣发公司技术预算部审核后认定工程造价135万元,按85%计算后应付款为114.75万元,宁伟峰在付款单中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位置签字同意支付。后原告向被告主张付款未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2019年7月26日,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公安机关缴销后刻制了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印章,其核销的印章与***提交的2019年5月19日《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上的签章不一致。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以三禾公司名义与鑫荣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但其并未取得三禾公司的合法授权或追认,原、被告也均未举证证明三禾公司加盖印章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系三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加盖,鑫荣发公司在签订该《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时亦未审查***的代理权限,故***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三禾公司名义与鑫荣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的行为,对三禾公司无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不应由三禾公司承担,应由***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并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以三禾公司名义与鑫荣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无效;***与鑫荣发公司虽未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但其双方均认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进行工程结算,故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的支付,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的约定。***按照协议约定以施工量达到200万元工程量节点两次向鑫荣发公司申请验收、付款,案涉工程经监理公司验收合格,鑫荣发公司应依照约定付款;鉴于鑫荣发公司核定工程造价后同意支付85%的工程款,分别为111.35万元、114.75万元,共计226.1万元,虽其核定的每个节点的工程造价不足200万元,但鉴于鑫荣发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予以同意支付,对该226.1万元,鑫荣发公司应支付给***;***主张鑫荣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584453.46元,超出了本院认定的数额,超出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无效,***依据该协议主张鑫荣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6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76元,由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4888元,***承担3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