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524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民终7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银行存款827377元(含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利息),将申请执行金额并变更为816654元(大写:捌拾壹万陆仟陆佰伍拾肆元整),现该816654元款项已执行到位。至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