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124号之一
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6898904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78895385N。
法定代表人:彭小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了(2021)川1323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