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124号
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6898904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78895385N。
法定代表人:彭小蔺。
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其账户内资金160万元,或者查封与160万元等值财产。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NO.661549202150999900081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之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