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124号之二
原告:***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6898904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78895385N。
法定代表人:彭小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全额支付货款,双方的债权债务终止。原告***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之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