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天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6G36MX5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金融商务区东区16层23号。
经营者:万由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令,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华东路金帝豪庭C栋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254306。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胡金全,男性,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张瑞尤,男性,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湄潭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76023655Y。
法定代表人杨嘉,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金全、张瑞尤、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胡金全、张瑞尤、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万由宏工程款1271394.34元及利息114139.43元。***、胡金全、张瑞尤、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万由宏损失888872元.08元。***、胡金全、张瑞尤、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受理费109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31500元。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233928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8执210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