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天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3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汤山镇北塔大道。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402272453。
委托代理人:刘德辉,贵州精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环东路金帝豪庭C栋1704号;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15205023143254306。
法定代表人谢明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明浩,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134号2栋三单元8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803310479。
本院根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民终4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4,3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019.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44.00元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浩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一)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及零星余额(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谢明浩有银行账户及零星余额(已轮候冻结)、有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4月9日;车辆号牌:贵CYK319;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谢明浩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执79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3月10日查封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江南华府项目15栋1-1-1号、2-1-1号两套商品房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以在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10件案件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实现方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2021)黔03执70号执行案件拍卖该查封的商品房时,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竞买成交后在拍卖款中结算所欠***工程款;(三)、在未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因所涉两地法院执行案件实现时间不能确定,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申请执行人***以协议方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62,133.00元(含执行费)未能实现;
五、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谢明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
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享有申请律师调查、审计执行、悬赏执行、提起拒执自诉程序的权利;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解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铭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 判 长 李洪军
审 判 员 李明德
审 判 员 李正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杨
书 记 员 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