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

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282民初3965号
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审 判 员 罗伟学
法官助理 张迪迪 书 记 员 司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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