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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轴承厂小区南数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9482659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县***满族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TPULM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皓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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