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轴承厂小区南数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9482659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县***满族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TPULM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皓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