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6号
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6委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9944506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铁岭县***满族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OTPULM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生,住铁岭市银州区。
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71××××××××。
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