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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204号 申请人:北京明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06号院6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4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明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92855.3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明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92855.3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闪闪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