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7494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徐滔,、实习律师。

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雅。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