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军,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机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雅。
原告***与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泮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