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504号
原告:***,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机场北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潘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