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181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