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桃园小区1排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