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2民初527号
原告: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035840C(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原告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