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秋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秋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6790号
原告:辽宁秋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希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季。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秋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给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12,872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秋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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