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南宁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禹王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在对案件所涉事项进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09.5元,由上诉人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