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梦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4226号
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楼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3EM3Q9U。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梦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大河道乡东大由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66773861XX。
法定代表人:马敬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张顺吉,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锐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T2MP1W。
法定代表人:田占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梦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锐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梦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锐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成都博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