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65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宋志全,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四川中创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金江街道满银路东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袁冶,职务不详。
被告:许志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宋志全与被告四川中创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宋志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志全负担。
审判员 卿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