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创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743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四川中创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金江街道满银路东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袁冶,系高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创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阿里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