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112号
原告:四川鼎兴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
被告:***,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万佳,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四川鼎兴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鼎兴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兴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