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252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宏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苑8栋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YY0U3N。
法定代表人:罗品。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贡 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巴***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