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5108号
原告:彭州市致和镇鑫城移动脚手架租售部,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环湖路一段333号。
经营者:丁洪珍,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省高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向阳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职务不详。
第三人:雷毅,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彭州市致和镇鑫城移动脚手架租售部与被告四川省高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雷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彭州市致和镇鑫城移动脚手架租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州市致和镇鑫城移动脚手架租售部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杨
书 记 员 曾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