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2民初597号

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仙人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RX1F78。

法定代表人:汪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1005914253415。

法定代表人:马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美保洁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蓝图环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7月26日本院依据天美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对蓝图环保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美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被告蓝图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美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578766.95元及利息(利息以578766.95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9月16日原被告就位于黄山恒大悦府首期、二期项目工程的开荒保洁事项分别签订了《开荒保洁服务合同》,双方就服务项目概况、承包方式、服务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2021年6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截止结算之日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778766.95元没有支付。结算后,被告又支付了20万元,余款578766.95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

蓝图环保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保洁服务合同第4条,均约定原告包验收合格,2020.5.20签订的服务合同,付款的条件是以验收合格后为支付条件,而案涉两份服务合同截止现在仍没有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现在无需向原告付款;2、决算单中第一大项第7小项三次精保清楚备注争议未定,并且在下面备注中清楚反应最终的面积以及价格是由被告与项目部即业主方提供的最终决算面积确定的,而业主至今并未与被告决算,也未认可决算单的10万元,所以10万元应当待业主方确认后再有原被告双方予以确定;3、结算单第三项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此项被告只是介绍原告去做项目,并未参与其中,并且在结算单中清楚写明此项费用由物业结算,不是由被告结算支付;4、结算单第五条也清楚反应双方数字有异议,凭合肥结算部最后审计数字为准,而本案案涉工程既没有竣工验收,合肥结算部也未与被告进行结算,所以付款条件不成立;5、上述中的结算单中第一大项第7小项及第三大项,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均不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所以此两项应当按被告上述的答辩意见处理。

经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及9月16日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签订两份《开荒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美保洁公司对黄山恒大悦府首期:1-9#、19#、20#楼住宅、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室外园开荒进行保洁;二期10-19号楼及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室外园开荒进行保洁,两份合同第四条均约定:天美保洁公司包验收合格;付款方式均为:交房合格以后;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美保洁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保洁义务。2021年6月17日,天美保洁公司派人前往合肥蓝图环保公司协商结算事宜,由天美保洁公司出具《黄山恒大悦府首期、二期开荒保洁结算清单》,其中一黄山恒大悦府首期项目7三次精保100000元争议未定;三、黄山恒大悦府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按照约定,每套200元结算,一共99000元,此项合同已经签好,由物业结算;五、如果双方对上述数字由异议,凭合肥结算部最终审计数字(原件)为准;以上一、二、三合计1202991(含10万元争议,最终以争议金额计算)+740146.99+99000(合同未定)=2042137.99元按92%计算应该是1878766.95元,贵单位截止到今天已经付我1100000元,还有778766.95元现金没付;六、以上工程量清单、单价、总价如果没有异议,双方请签字确认。在该结束清单上有天美保洁公司、蓝图环保公司经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2021年6月30日蓝图环保公司转账支付天美保洁公司服务费100000元,2021年7月2日转账支付50000元,7月6日又转账支付50000元,至天美保洁公司起诉时蓝图环保公司尚欠天美保洁公司服务费578766.95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签订的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天美保洁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保洁服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是交房验收合格付款,至庭审结束前黄山恒大悦府项目所有房屋已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依照合同付款的条件已然成就。虽然,在结算过程当中,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就黄山恒大悦府首期项目三次精保100000元保洁费用及黄山恒大悦府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费用存在争议,但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蓝图环保公司与天美保洁公司发生的业务费用为1878766.95元,蓝图环保公司已支付1100000元,尚欠778766.95元。结算后,蓝图环保公司分三次又支付天美保洁公司200000元,尚欠578766.95元。现天美保洁公司诉请判令蓝图环保公司支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结算时间已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符,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协商一致的变更,因此,天美保洁公司主张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从天美保洁公司向本院主张债权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578766.9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7月22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78766.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基数);

二、驳回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诉讼保全费3470元,均由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敬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2民初597号

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仙人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RX1F78。

法定代表人:汪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1005914253415。

法定代表人:马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美保洁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蓝图环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7月26日本院依据天美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对蓝图环保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美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被告蓝图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美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578766.95元及利息(利息以578766.95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9月16日原被告就位于黄山恒大悦府首期、二期项目工程的开荒保洁事项分别签订了《开荒保洁服务合同》,双方就服务项目概况、承包方式、服务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2021年6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截止结算之日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778766.95元没有支付。结算后,被告又支付了20万元,余款578766.95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

蓝图环保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保洁服务合同第4条,均约定原告包验收合格,2020.5.20签订的服务合同,付款的条件是以验收合格后为支付条件,而案涉两份服务合同截止现在仍没有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现在无需向原告付款;2、决算单中第一大项第7小项三次精保清楚备注争议未定,并且在下面备注中清楚反应最终的面积以及价格是由被告与项目部即业主方提供的最终决算面积确定的,而业主至今并未与被告决算,也未认可决算单的10万元,所以10万元应当待业主方确认后再有原被告双方予以确定;3、结算单第三项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此项被告只是介绍原告去做项目,并未参与其中,并且在结算单中清楚写明此项费用由物业结算,不是由被告结算支付;4、结算单第五条也清楚反应双方数字有异议,凭合肥结算部最后审计数字为准,而本案案涉工程既没有竣工验收,合肥结算部也未与被告进行结算,所以付款条件不成立;5、上述中的结算单中第一大项第7小项及第三大项,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均不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所以此两项应当按被告上述的答辩意见处理。

经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及9月16日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签订两份《开荒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美保洁公司对黄山恒大悦府首期:1-9#、19#、20#楼住宅、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室外园开荒进行保洁;二期10-19号楼及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室外园开荒进行保洁,两份合同第四条均约定:天美保洁公司包验收合格;付款方式均为:交房合格以后;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美保洁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保洁义务。2021年6月17日,天美保洁公司派人前往合肥蓝图环保公司协商结算事宜,由天美保洁公司出具《黄山恒大悦府首期、二期开荒保洁结算清单》,其中一黄山恒大悦府首期项目7三次精保100000元争议未定;三、黄山恒大悦府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按照约定,每套200元结算,一共99000元,此项合同已经签好,由物业结算;五、如果双方对上述数字由异议,凭合肥结算部最终审计数字(原件)为准;以上一、二、三合计1202991(含10万元争议,最终以争议金额计算)+740146.99+99000(合同未定)=2042137.99元按92%计算应该是1878766.95元,贵单位截止到今天已经付我1100000元,还有778766.95元现金没付;六、以上工程量清单、单价、总价如果没有异议,双方请签字确认。在该结束清单上有天美保洁公司、蓝图环保公司经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2021年6月30日蓝图环保公司转账支付天美保洁公司服务费100000元,2021年7月2日转账支付50000元,7月6日又转账支付50000元,至天美保洁公司起诉时蓝图环保公司尚欠天美保洁公司服务费578766.95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签订的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天美保洁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保洁服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是交房验收合格付款,至庭审结束前黄山恒大悦府项目所有房屋已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依照合同付款的条件已然成就。虽然,在结算过程当中,天美保洁公司与蓝图环保公司就黄山恒大悦府首期项目三次精保100000元保洁费用及黄山恒大悦府首期495套房间精保洁费用存在争议,但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蓝图环保公司与天美保洁公司发生的业务费用为1878766.95元,蓝图环保公司已支付1100000元,尚欠778766.95元。结算后,蓝图环保公司分三次又支付天美保洁公司200000元,尚欠578766.95元。现天美保洁公司诉请判令蓝图环保公司支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结算时间已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符,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协商一致的变更,因此,天美保洁公司主张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从天美保洁公司向本院主张债权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578766.9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7月22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78766.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基数);

二、驳回原告黄山天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诉讼保全费3470元,均由被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敬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