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嵩山路399号恒大御景湾小区13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计1059元,由**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