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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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273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澳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镇**居38幢102室。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第三人:浙江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城街道城南锦苑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澳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浙江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