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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99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霞,甘肃佳运(甘南)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湘江街288号第E11001002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徐会,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岚,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