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初25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606室。
代表人:钟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云,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罗沙路万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以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华 雷
审 判 员 邓 怡
人民陪审员 蔡德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周闻丽
书 记 员 冯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