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民初2283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武,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0740619634X,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经济开发区C区罗沙路。
法定代表人:戴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1年12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4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572元(实收),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格烈
人民陪审员 张 莎
人民陪审员 张 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朱月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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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