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606室。
清算组负责人:钟龙,清算组长。
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罗沙路万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诚,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公司”)、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万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5日,因被告***发公司尚欠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工程款,以被告***发公司所有的岳阳市5元抵偿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工程款,双方签订《湘芬园小区房屋销售合同》,被告***发公司一直未履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支付590000元购买案涉门面,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收到房款后向原告交付了门面,因被告***发公司未履行产权变更手续,致使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也未将门面登记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要求确认两份合同有效,并由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发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18)湘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已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受理***发公司强制申请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张家界万众公司辩称,答辩人对原告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由被告***发公司协助原告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河池申请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湘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强制清算,并于2019年4月26日选定岳阳晟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3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