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

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339号
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樊卫,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项目部主任。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岳阳楼区。
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罗沙路万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室三楼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诚。
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诚现处于湖南省张家界。因疫情原因,被告张家界万众筑工建设有限公司无法到庭应诉。本案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防止案件审理过分迟延,先行驳回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原告可在条件成熟时再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莎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廖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