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72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益民,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原告未提交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也未提供其明确的地址,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