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4473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89DY7Y。
经营者: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辉花园D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HGC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3元,减半收取581.65元,由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