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饶平刚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37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饶平刚,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津辉花园D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HGC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娟,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饶平刚、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是通过被告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饶平刚承接并完成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荣盛滨**府建设工程项目楼盘1号楼的流沙桩基础工程。庭审中原告陈述施工中所有机械都是自己提供,被告对此表示属实。双方均认可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且原告举示的《欠条》载明的内容也包含设备租赁费用,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系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依法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