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大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0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润,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津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HGC7N。
法定代表人:王世泽,董事长。
被告:重庆大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滨河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75542P。
法定代表人:郑明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重庆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思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王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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