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5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6123.5元、保全费4945元、执行费1091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名下银行存款32030元本院已予冻结并扣划,扣除执行费10911元后,余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二、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0年3月1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皖闽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魏敬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