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9民初427号
原告:阿克苏市正方挖机配件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陈继平,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配件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陈举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柯坪喜羊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法定代表人:贾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跃安,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原告阿克苏市正方挖机配件部与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柯坪喜羊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跃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正方挖机配件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克苏市正方挖机配件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腾丽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曹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