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554号
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3公里处。
经营者:任建国,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琼,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热斯太街宜景花苑**商铺07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巴扎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举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旭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赵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