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7民初244号
原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新城路小区26号门面房。
负责人:王志明,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热斯太街宜景花苑商铺7号门面房。
负责人:张**,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巴扎区水韵路16号环球中心二期13栋208铺。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与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新疆君帝建设有限公司开庭审理前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紫 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