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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创朴重工设备控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3044号
原告: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114009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
被告:大连创朴重工设备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中华西路**号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55899N。
法定代表人:隋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810871986。
原告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连创朴重工设备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