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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4349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姬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