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4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辛店村。 被执行人: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8332.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不动产、工商注册、车辆、保险收益类等财产信息,本院(2024)琼0106民初21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4)琼0106执保24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项下已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前述财产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不含节假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48332.9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