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526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东丰路北侧牛老家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4F68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化工园区北一号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7LE9A2XK。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开发区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号楼19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LYNWK7X。
法定代表人:**坤,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分公司、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53,650***查封。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分公司、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53,6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