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1028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东丰路北侧牛老家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4F68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化工园区北一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7LE9A2XK。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开发区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号楼19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LNWK7X。
法定代表人:**坤,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365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365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05××××12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953650.00元,实际冻结350580.52元。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分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4265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953650.00元,实际冻结18.17元。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028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