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28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号楼19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LYNWK7X。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化工园区北一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PUH3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 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50000.00元,实际冻结100277.88元。线上冻结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50000.00元,实际冻结91009.87元。线上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城中支行9320××××888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50000.00元,实际冻结13875.0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50000.00元,实际冻结134034.9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88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