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39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号楼19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LYNWK7X。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化工园区北一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PUH3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民初3368号民事裁定书,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二、查封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65万元,在查封期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向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11731767547账户的冻结。并于2023年8月29日线下查封了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6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在查封期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向天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若擅自向债权人履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39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