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9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渚镇(斗门)世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8374-2。

法定代表人:刘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9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城区万年桥路27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地号:330281001019GB01168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