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9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渚镇(斗门)世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8374-2。
法定代表人:刘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
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9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城区万年桥路27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地号:330281001019GB01168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