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渚镇(斗门)世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0183742N。
法定代表人:刘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官街道春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452XL。
法定代表人:俞伯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